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即考察其犯罪类型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复归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相应的刑罚。教育刑论的观点之一,主张:
(1)在立法方面,不再以犯罪的状态为分类标准,而以犯罪人为分类标准,如分为惯犯和偶犯、改造可能和改造不可能等;
(2)在司法方面,不再以犯罪损害的大小为量刑轻重的标准,而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危险性的大小为标准;
(3)在行刑方面,其刑罚应随犯罪者反社会性程度的变化而适当伸缩。对于不宜处以监禁的犯人,则给予缓刑或感化教育、强制治疗、保护观察等处分。
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是什么?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对称。具体适用刑罚时,要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强弱与特点,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以期教育改造罪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刑法学新派所提出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学新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生理心理情状与其周围社会环境交互影响的产物,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因此对犯罪人的处刑,不应依其犯罪的外部实害大小而定,而应当依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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