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不用缴税。但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的纳税人,虽然年收入低于6万元,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等到了年度终了一算总账,这部分人全年收入并没有超过6万元,还要申请退税。
《公告》针对的就是这类问题,主要是改变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让全年收入并没有超过6万元的这部分人群,避免“先预缴、再退税”的麻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能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办税负担。
那么,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
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将得到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在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以明年1月1日实施为例,“上一完整纳税年度”指的就是2020年。这一人群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2020年没有跳槽,在同一单位任职,并且全年在该单位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2020年累计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2021年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来说,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一年年并非全年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还有,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等从业者,他们取得的不是工资薪金,是劳务报酬。这些从业者劳务报酬,如果2020年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申报了个税,全年累计劳务报酬不超过6万元,2021年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酬的话,此次也在《公告》优化预扣预缴方法的范围内。
累计收入不超过6
明确了哪些是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那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据介绍,从明年起,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假设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全年工资为56000元。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因小张全年工资收入低于6万元,所以自1月份起即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也有人想知道,2020年工资低于6万元,但2021年工资薪金超过了6万元,该如何缴税?下面这个例子供您参考。
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
按照新预扣预缴方法,2021年小周前7个月的累计收入是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累计收入就超过了6万元,所以8—12月就需要预扣预缴税款。
很明显,新的预扣预缴方法与过去相比,小张和小周的办税负担都减轻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公告》的出台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减轻了年终汇算的管理成本,减少了退税的工作量。(王观)
标签: 个税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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