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1-05-28 16:15:47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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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2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据悉,当前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较低。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与广东省企业缴费比例相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广东省缴费基数。2020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广东省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20年为3803元。

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方案要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目前只有广东省、浙江省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随着中央调剂制度和省级统筹制度的深入推进,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最终将与国家和省要求保持一致。但目前一步到位进行调整,会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成本。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授权性规定,授权市政府将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另据介绍,根据国家和省的统筹部署,自2019年起,我市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目前国家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尚未出台。条例本次修订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基本养老计发办法,以便与国家、省后续出台的规定衔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条例修订实施之日至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出台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仍按以往操作惯例,其养老金按原条例规定计发,待新的计发办法出台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记者 李舒瑜)

标签: 深圳经济特区 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 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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