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两则民事判决书,原告为两家基金公司,而被告均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仔细梳理发现,这背后是一起ABS踩雷事件,恒泰证券也为其在尽职调查中的失职行为埋单。
两家基金公司起诉恒泰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两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天弘基金和创金合信基金两家基金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了恒泰证券。
两家基金公司主张:
判令恒泰证券公司偿还基金公司资产支持证券认购本金及利息,本金分别为3500万元和4000万元,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从2018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判令恒泰证券公司给付基金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判令恒泰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这两起案件背后是一起ABS合同纠纷事件。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10月9日,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买受人,与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庆汇租赁以5亿元的价格购买鸿元石化的设备,然后再将上述设备出租给鸿元石化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为5亿元,年租赁利率为8.5%。鸿元石化以其与中国石油(行情601857,诊股)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采购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此后,庆汇租赁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一并转让给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
2017年4月20日,天弘基金与恒泰证券签订《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约定天弘基金认购面值3500万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天弘基金向恒泰证券支付认购款3500万元。同日,创金合信基金也与恒泰证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面值4000万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ABS踩雷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2月25日,恒泰证券公告称,鸿元石化实际控制人李永玺失联,鸿元石化已停产整改。由于鸿元石化资产处于查封状态,应收账款质押缓释措施存在无法实施的可能。
2018年1月3日,恒泰证券曾就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与鸿元石化的业务合作及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中石油兰州分公司进行询证。中石油兰州分公司回复称,鸿元石化与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或者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涉及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的相关合同等文件上所加盖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系伪造,其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截至目前,鸿元石化无法正常经营,确定不能清偿租金等债务,专项计划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措施全部确认为虚假,两家基金公司也遭受损失。
尽职调查失职 面临高额赔偿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4月3日,辽宁证监局就曾作出《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恒泰证券在设立专项计划之前,必须勤勉尽责地对应收账款及其质押进行充分调查,应向对基础资产和专项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交易相关方,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和质押人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直接调查。但庭审证据显示,恒泰证券对应收账款及其质押的调查访谈过程中未核实对访谈人员身份,亦未在被调查单位的办公场所进行访谈。
恒泰证券在《计划说明书》中关于应收账款的陈述经前述查明事实认定,其在《计划说明书》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恒泰证券尽职调查所得的信息亦不足以使其确信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真实性,故恒泰证券在专项计划发行、管理合同成立时关于应收账款的陈述内容不真实。在该合同成立后,恒泰证券未能依约向两家基金公司的前手认购人提供基础资产中包含真实应收账款质押的资产支持证券,违反专项计划发行、管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向基金公司的前手认购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认购本金损失3500万元和收益损失,向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认购本金损失4000万元和收益损失。
此前,恒泰证券曾披露公告称,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公司分别赔偿创金合信、鑫元基金、天弘基金本金损失(4000万元、2000万元、3500万元)和收益损失。公司已向北京市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正在积极进行二审诉讼的相关准备。
图片来源:恒泰证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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