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价一年涨幅不得超过3% 商品房有哪些限制
发布时间:2021-12-31 09:06:05 文章来源:赢家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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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是我国的一线城市,无论是经济情况还是房价,都是能够和北京上海匹敌的。而今日有规定称东莞房价一年涨幅不得超过3%,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4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东建房〔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新房备案价格上调空间控制在5%以内,未售新商品房销售价格上调区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已出售备案证明)后的6个月延长至1年,涨幅不超过3%(含)。降低售价的间隔半年不变,无限制下降。

《通知》的内容提到,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房申报价格是本年度申请的预(现)售批次的平均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可以根据拟预(现)售楼盘的情况自行定价,但销售价格必须按楼盘(楼盘)申报。同一批不同建(构)筑物的申报均价相差不超过10%(同一批4层及以下的房屋不同。

此外,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第一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的,销售价格定价原则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房项目。其中,可售地价的确定应不高于所在镇街(园区)上一年度挂牌出售的住宅用地平均可售地价的90%。如果上一年度没有上市出售的住宅用地,则按照相邻的房价水平相近的镇街(园区)确定。

《通知》明确表示,应严格控制待售商品的涨价。

如果按照第2点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低于现价,可以按现价执行。如果根据第2点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高于当前价格,则与上一批平均申报价格相比,增加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计算价格。未售出的新建商品房,从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后的六个月起,每隔一年提高销售价格,提高幅度不超过3%(含)。降低售价的间隔半年不变,无限制下降。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主任严跃进表示,第二批项目价格涨幅在第一批基础上最多为5%,这有助于遏制房企随意申报价格、乱涨价的做法。但每年涨幅不超过3%的做法,会使房企频繁申请调价,类似的降频也减少了调价空间,反过来又迫使房企主动以现有价格出售。

以下是全文:

园区,各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分局、房地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房无投机倒把”精神,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指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趋势,维护房价整体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及《条例》(东健〔2021〕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加强房价调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重点监测城市的标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科学判断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当房价快速上涨时,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区域房价水平、供需情况等设定差价调整幅度。从而保持房价稳定可控。

二、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

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第一批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的,应根据可售地价、合理建筑安装成本、合理销售管理成本、应纳税额、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设定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经审查发现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房申报价格为该项目今年申请预售批次的平均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预售建筑的情况自行定价,但销售价格必须由建筑申报。同一批不同建筑的申报均价之差不超过10%(同一批地上4层及以下房屋不同建筑的申报均价之差)。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第一批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的,销售价格的定价原则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房项目。其中,可售地价的确定应不高于所在镇街(园区)上一年度挂牌出售的住宅用地平均可售地价的90%。如果上一年度没有上市出售的住宅用地,则按照相邻的房价水平相近的镇街(园区)确定。

三、严格控制销售商品的价格上涨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预售(现)的新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后续批次房屋销售价格按以下方式申报:

如果按照第2点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低于现价,可以按现价执行。如果根据第2点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高于当前价格,则与上一批平均申报价格相比,增加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计算价格。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房,从取得预售许可证(现为销售备案证明)后的六个月起,提高销售价格的间隔期延长至一年,提高幅度不超过3%(含此数)。降低售价的间隔半年不变,无限制下降。

四、督促企业及时申请预售

园区和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如果发现已经达到预售条件,没有及时申请预售,应立即发送催款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申请预售。一个月后发函提醒,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预售申请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项目预售,并通知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暂停在建项目抵押手续。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承诺书,承诺项目剩余住宅达到现有销售条件后申请现有销售。

五、加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监管

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披露所有期房和每套房屋的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进行明码标价。

标签: 东莞房价一年涨幅不得超过3% 商品房 限制 东莞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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