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网站显示,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基金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质增效,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修改说明
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基金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质增效,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和权利救济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投资者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调解规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主要思路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1 条、《暂行办法》第30条等规定,基金业协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依法调解基金行业纠纷是基金业协会的法定职责。
2014 年9 月,基金业协会首次制定并发布《调解规则》,上述规则是规范基金行业调解工作的直接依据。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通过组织调解或者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共44.82 亿元。随着金融行业投资者保护力度不断加强,2018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对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了健全调解组织内部管理、明确调解案件受理范围以及提升调解协议效力等各项要求,推出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速调、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多项举措。
非诉讼和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其中,行业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纠纷途径之一。作为首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八家试点调解组织之一,基金业协会始终坚决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建立对接机制,共同联动多元解纷,持续提升投资者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此,基金业协会组织对《调解规则》进行修改。
二、本次修改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调解规则》共分五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升调解协议效力。《调解规则》进一步明确调解委员会与调解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为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明确调解案件受理范围及不予受理情形;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确认途径,通过司法、公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协议有效履行;对于存在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等失信行为的自律管理对象记入诚信记录,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
二是丰富多元解纷手段,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调解规则》新增基金业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信访部门、公证机构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建立沟通对接机制,丰富多渠道救济措施;进一步明确纠纷调解方式,除基金业协会自行组织调解外,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解,或者进行联合调解,提高行业纠纷解决专业性。
三是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小额纠纷处理效率。吸收“小额速裁”“小额速调”等制度优势,借鉴其他调解组织经验,《调解规则》中新增小额速调机制,行业机构可以基于自愿原则与基金业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基金业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利行业小额纠纷快速解决,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四是增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推动化解群体性纠纷。对于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调解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决后,基金业协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
五是确立无争议事实记录,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联动。《调解规则》规定,对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基金业协会可以书面形式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进行记录,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进一步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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