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的种类: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路户相结合,是这次改革所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二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目的是明确各自的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也便于管理。三是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2、补充医疗保险。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四是少数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帐户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不划入,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①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②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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